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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必须抢占作为中国国际数据枢纽地位

“数字经济全球观察”公众号动态追踪2024-05-08 16:23147

数字经济已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火车头。在发展数字经济的同时,必须注意数字安全。香港可为国家的数字经济发展和安全贡献一分力量。

新加坡这几年来不断与其他国家签订《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议》,包括新西兰、智利、南韩等;中国也表明要加入。该《协议》有三大元素:

1.数字贸易;
2.数据跨境流动,其中有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互认机制;
3.数字系统互信。

近日,随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了《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北京、上海、海南等省市的自贸区和自贸港正积极利用《规定》赋予的数据跨境流动自主决定权,与外国尤其是新加坡探讨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合作,并探讨引用认证互认机制。

香港作为中国最国际化的城市,有独特的优势,包括国际间的公信力、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先进的金融体系以及开放的贸易制度,绝对有条件作为促进中国在国际数字贸易与数据跨境流通的领头羊,特别是发挥在推动跨境数据个人信息保护互认机制中的引领作用。

去年,香港与内地之间的数据跨境流动取得了突破,优化的粤港标准合同去年12月出炉乃得益于特区政府和各方人士过去几年在数字政策制定和实施的积极努力。

然而,香港在《个人数据(私隐) 条例》,特别是在个人数据跨境数据保障方面,已严重过时和落后于西方国家。如果不及时赶上,将失去作为推动中国数字经济走向全球的中心机遇。

为此,我们建议及早集中力量做好以下几方面:

、明确跨境数据转移规定和提升的可操作性:香港《个人数据(私隐条例》第33 条对个人数据跨境传输有专门规定,但该条款至今尚未正式实施,无法为数据控制者提供清晰的跨境数据转移条件、审批程序、合同要求或其他必要的保障措施和有效监管,存在法律上的漏洞。
二、明确和加强监管机构的跨境监督与执法权限:《条例》未明确规定或赋予香港个人数据私隐公署足够的权力,以便对香港数据出境和境外数据处理活动进行有效监督或采取执法行动,削弱了对香港个人数据在海外和境外数据在香港被不当使用的防护力度。
三、加强与国际标准的接轨程度:鉴于跨境数据流动往往涉及不同司法辖区的数据保护法规,例如欧盟的 GDPR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条例》在跨境数据转移方面却尚未完全达到国际公认的高标准,例如认证机制(如Binding Corporate Rules, Certifications)等国际通行工具,影响香港与其他地区间数据流的数据合作。
四、完善跨境监管合作与协调机制:在全球数据流动日益频繁的背景下,有效的跨境监管合作与协调至关重要。作为中国的数据枢纽,香港在与其他司法辖区(尤其是中国内地)的信息共享、执法、争议解决等方面存在欠缺或不足,导致跨境数据纠纷处理效率低下或监管真空。
五、动态适应国际数据保护环境变化的能力:数据保护法规和国际标准不断演进,如国际数据传输的新工具(如欧盟的「隐私盾」替代方案)或新兴国家的数据保护法。香港的个人隐私条例在快速响应这些变化、及时更新相关规定以保持与国际最佳实践同步方面可能存在滞后。
六、针对特定类型数据(如敏感信息)的特殊保护:跨境转移某些类型的敏感个人信息(如健康、金融或生物识别数据)可能需要额外的保护措施。香港在对这类数据的跨境流动规定上存在不足,缺乏针对特定场景或高风险数据类别设定的特别规则。
七、提升技术发展与数据流动的适应性: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尤其是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新型汽车、无人机等新兴技术的应用,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处理和传输方式颠覆以往。《条例》可能需要定期更新以应对新技术环境下的隐私保护需求,确保对新兴风险(如算法歧视、深度伪造、物联网设备数据收集等)有足够的规制能力。

展望未来,香港必须发挥好在国际数据流动上的独特和重要作用,对准壮大作为中国在国际数字经济的中心目标,做好、做实、做深、做强。香港必须不失时机地携手内地,提高在国际上的数字经济竞争力,抢占作为中国国际数据枢纽地位。

 

同时,香港还要与内地及其他大湾区城市紧密合作,共同推进大湾区作为综合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的发展,为全球数字经济和跨境数据流通贡献更多的智慧和力量。

 

作者:杨德斌为大湾区国际信息科技协会会长、车品觉为大湾区国际信息科技协会副会长

 

本文作者【“数字经济全球观察”公众号】,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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